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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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