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
二十五
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议。兹决定:
一、撤销热河省,将热河省所属行政区域,按国务院建议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二、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四川省。
三、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
二十五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省、直辖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须超过五十五人的时候,须经国务院批准。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湖北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
太原市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意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