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山东省八届五次全委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1.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2.消除各种不合理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 
  3.认真落实土地使用政策。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折价入股。 
  4.放宽新设立企业注册登记条件。降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允许分期到位,限期补足。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职工超过50名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前期不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足。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年内完善后再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安排经营场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文明执法,搞好服务,从工商部门发照之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以连锁等方式经营农用生产资料。允许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累计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投资公司可再适当放宽。民营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比例可不受限制。凡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出资比例取消不得超过90%的规定。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5.放宽已设立企业登记条件。凡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2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出口贸易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并允许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省工商部门转报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免冠行政区划名称。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凡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或规模大、效益好、信用高的私营企业,可申请享受工商年度免检。新注册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6.放宽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条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放宽出口型、科技型私营企业登记条件。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以专利、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评估作价,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出国留学人员凭出国护照和有关的验资证明作为企业股东。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境内科技人员在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民营科技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以自有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8.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城落户。凡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城市投资,且在该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该城市落户。民营企业录(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可在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民营企业接收的国家计划内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民营企业录(聘)用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已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社会保险的,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父母在大中城市的毕业生要求到其他小城镇及农村地区的民营企业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 
  二、积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9.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 
  三、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10.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企业税收等方面,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公有制企业,整体购买公有资产或取得控股权,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按实际售价给予优惠,也可分期付清。鼓励国有、集体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或职工以各种方式,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建立新型的产权和劳动关系。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1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省、市、县财政预算都要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省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技术创新、园区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奖励先进等。 
  12.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13.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各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贷款回复时限承诺制度”,积极试办小额信用贷款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 
  14.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拿出一定资金,并吸收社会资金,建立股份制和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15.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中央的部署,稳步推进在新的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模、职称评定及其他政治待遇上,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要一视同仁。从2003年起,省政府每2年评选表彰100家先进民营企业和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 
  16.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搞好经常性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视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17.继续清理各类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类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搭车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制定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搞好“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建立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民主评议机制,评议结果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18.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要严格整顿行业协会组织,规范其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自律性、规范性行业协会,逐步赋予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经济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 
  19.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营造尊重、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切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