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B2001)第1300号转来《宜宾市人民政府转报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的请示》(宜府[2001]18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长宁县政府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4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5年。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行为要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出租汽车管理经费。
三、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个人及参营车辆,应符合交通部《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交运字[1989]709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运[1993]178号)的有关规定。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行业管理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四、拍卖底价由宜宾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制定,拍卖底价不宜过高,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
五、出租车顶灯工本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除了发给必要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证》外,不得再制发其他证件。
七、请你们认真做好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宣传组织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执行情况反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