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单位住房基金存、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了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部”)及有关支行房地产信贷分部(以下简称“分部”)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住房基金的存、贷款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在房信部及各分部开立全市住房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2599010。各分中心在市中心专户下开立帐外明细帐户,帐外明细帐号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分中心新归集的单位住房基金存取业务均须通过专户办理。专户资金计息办法比照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计息办法执行。
三、未经市中心批准,各分中心不得再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办理新归集住房基金的存取业务。
四、市中心对分中心所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须按照(55)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01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限额管理。即每笔资金运用项目的金额应在中心规定的限额以下,并且不能超过该分中心帐外明细帐户中的结存额和市中心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分中心在限额内使用资金时,须凭单位或个人支取申请书或委托贷款的材料,及盖有分中心预留银行印鉴支取凭证到房信部或各分部办理有关手续。
分中心超限额使用资金时,须经市中心批准。支取凭证须同时加盖市中心预留银行印鉴和分中心预留银行印鉴,经房信部及各分部专柜,严格审核无误后,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1996年3月28日
住房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运用住房基金向个人及单位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具体贷款业务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信部”)及有关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分部”)办理。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订立此协议,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住房基金贷款业务系指:
(一)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
(二)发放单位住房(委托)贷款。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个人和单位(委托)贷款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乙方实际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解决。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并负责办理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监督及收回的业务手续。
第四条 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个人和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并于签定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贷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于接到贷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拨付期将委托贷款资金划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须将收回的个人和单位偿还的本息,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产并在收妥后划入甲方在乙方的住房基金存款专户,并及时向甲方发送收款通知单。
第六条 每月初5日内,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送个人及单位贷款户上月末帐面余额清单各一份。
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和单位住房(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及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甲方按实收利息的4%付给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乙方在每次结息时扣收。
第八条 乙方应督促借款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需展期时,须报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中需修改或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市房改办、市工行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