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为了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我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含铅汽油。
二、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从1999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