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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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