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私房买卖业务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所):
关于对私有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在十年内乱中被迫停办,迄未恢复。但在此期间,私房买卖却在私下进行,高价买卖、轰撵住户等违反私房管理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应即把私房买卖业务管理起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镇范围内的私有房屋的买卖,须经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审查,符合现行规定者,准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此项业务,城区可全面恢复;郊区(县)工作量较大,情况较复杂,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城镇先行试点,侯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恢复。
二、买房人须有本市城市正式户口,并确系住房困难买房自用,卖房人不准撵现住户搬家。
三、凡出卖的房产,如系空房,房管局有优先购买权,如系住人房产,现住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95号通告,“任何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购、租或变相购。租民房”。
四、私房买卖价格,应根据《北京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由双方自由协议,但不得超过房地产管理机关评定的价格”的规定掌握。具体评估时,允许有百分之十的灵活幅度。
五、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准买卖。私房买卖时,其房屋所占基地的使用权随房转移。
六、私房买卖照章征收契税(买卖价格的百分之六)和立契手续费(买卖价格的百分之二,卖方负担千分之八,买方负担千分之十二)。
所收契税全部交区(县)财税部门,不得挪用。立契手续费作为本局民房管理费收入,列入财务专项科目,统一上交市局。
七、对于私房买卖业务停办期间已自行买卖成交的案件,经审查产权无问题,确属正当交易,无其他不法行为者,准予补办立契手续。如卖方已不能会同办理,买方应出具保证书,并在其自立契约上加盖房管部门监证戳记,不再另立卖契。
对业已几易其手的,经审查产权来源无问题,可由最后一次成交的买方和卖方补办立契手续。卖方需出具保证,一旦出现产权问题,自行负责。契税、立契手续费均各征收一次,其余免追。
对个别抬高房价情节严重,以及产权有问题者另行研究处理。
八、房产买卖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局要在房产科内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干部,以利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
198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