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
你局《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以及信托投资公司高管人员能否兼职的请示》(上海银监发[2004]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按照高独立性和绝无利益冲突的原则进行审核。在具体规定出台前,对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可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国际金融组织(如亚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著名基金公司、创业公司、投资公司及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士及国内无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外,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得由其他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一般也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金融机构除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之外的董事可以兼任信托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同一人不得兼任二个以上(含二个)信托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
四、对于存在第二条所列的兼职情形的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由银监局初审后上报银监会审核。
20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