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报告》(华安函[2004]27号)、《关于请求审核章程修改事项的补充报告》(华安函[2005]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增加的“若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按其出资额应提名人数70%以上,在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条款,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予核准。你公司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在《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并上报我会重新审核。
二、除上述问题外,同意你公司此次对《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做的其他补充和修改(修改后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你公司应根据本批复对《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修改后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