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及名称的申请报告》(沪久联证券(办)字[2005]第015号)、《关于更正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沪久联证券(办)字[2005]第0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名称由“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
二、同意你公司此次对《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做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你公司可据此批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自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使用新名称时,必须加注原名称,即“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五、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