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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锦任职资格的批复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申请》(巨田基金字[2005]37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李锦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李锦任你公司督察长无异议。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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