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战略,稳定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青海经济建设服务,加速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全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现对在青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实行在青服务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范围
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的范围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位认证部门认定,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并在青海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在青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在青服务满三年的,从第四年起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在青服务满五年以上的,从第六年起每人每年发放5万元。
三、发放办法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每年12月份统一发放当年的服务津贴;在青服务不满一年的,按其实际在青工作的月份计发;津贴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核后兑现。
四、经费来源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五、执行时间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