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产权界定的意见》(天龙经字(1992)47号)已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一、1984年第四季度至1991年末的2000万元国家减免税金应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归各股东所共有。
二、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00万元为国家股。
三、根据1991年11月26日崇文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原崇文区财贸工程队(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拥有的资产38万元应为国家股。
请即按照上述批复内容对股份公司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