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
六 条修改为:“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