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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卫民任职资格的批复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王卫民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光证字[2005]1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卫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请你公司按照《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为王卫民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并通知王卫民持本批复及个人有效证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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