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
为贯彻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99]42号)的精神,理顺和规范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现就原非商品住房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并商品房建设计划的范围:
符合《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2号)精神,并列入本市各类建设计划的非商品住房。其中已竣工的非商品住房按原市房地局《关于印发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899号)办理。
上述范围外的非商品住房需转为商品房建设计划的,按现行的商品房建设程序办理。
二、归并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的要求:
1、有审批权限单位的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用地和规划的批准文件。
3、列入本市各类建设计划的文件(除商品房计划外)。
4、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委托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代为经营;也可待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绿证后,作为现房转让。
上述住宅项目在办理商品房建设计划时,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证的,应先向原规划审批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方可办理商品房建设计划。
三、办理和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各类非商品住房,由建设单位按现行的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渠道,报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和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予以初审后报市计委(计划上报形式与现行商品房计划相同),由市计委汇总审核后统一下达。
明年需结转计划的,可按现行的商品房建设计划渠道和管理要求一并申报。
四、未列入本市商品房建设计划的项目、未按本通知规定归并的非商品住房及已竣工的非商品住房未按原市房地局沪房地交[1999]0899号文办理的项目,各房地产管理和交易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五、办理时间:自即日起,每月5日前由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和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汇总报我委。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难。实施中若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