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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9号文件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关于宣传工作。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的准备期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的清理、培训、配套制度的制定等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或者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适时、不间断地进行宣传,使这部法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行政许可法》的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准备工作的情况,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宣传报道要注意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二)关于学习和培训工作。 
  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可通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活动,学习要务求实效,使所有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省行政学院举办的各期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研讨班和培训班,都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3.从2004年2月份开始,分期举办市厅级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高级研讨班,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各部门处级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各市、县(币、区)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县(处)级干部学习培训工作,由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各地、各部门要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5.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6.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单位的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要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要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下一步涉及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原则上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由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省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组织。 
  (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 
  1.我省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要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部署,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工作,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各级审改办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 
  以上两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17号)的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1.对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2.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3.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时间来不及或条件不成熟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建议,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可通过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1年。 
  4.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5.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委或者省委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 
  6.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7.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前三项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目前完成,第四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前完成。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在2004年7月1日前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发[2003]23号文件和鲁政发[2003]117号文件的要求,并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情况,抓紧清理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务于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规范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按照各政发[2003]117号文件的要求,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二)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由省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行,是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在各自系统内,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要对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自系统行政许可实施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研究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制约。各有关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的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2004年5月31日前,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报本级政府。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层级监督,特别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纠正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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