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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第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1999年12月21日 京价(收)字〔2000〕第028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职业资格证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中关于“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三证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的规定,同意你局所属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参加技术考试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时,每证收费4元。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可收费。 
  《职业资格证书》应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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