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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委员会成员,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第二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委员会成员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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