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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中国民主同盟陕西省委员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陕司律发(1989ぉ23号>文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和我部《
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专门的编制和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人员。律师事务所不能隶属于其它单位,也不能仅由兼职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和业务监督。另外,我部亦未批准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民盟及其他各民主党派成立律师事务所。因此,同意你厅意见,不批准民盟陕西省委员会成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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