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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对口罩、消毒剂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的要求,决定在防“非典”期间对生产口罩、消毒剂等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监管的原材料品种包括: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医用纱布,用于生产消毒产品的冰醋酸、双氧水、氯酸钠、次氯酸钠、&一羟基奎林、亚氯酸钠颗粒、烧碱等主要化工原材料。 
  二、在防治“非典”期间,口罩、消毒剂原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价格应稳定在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对超过2003年4月22日价格50%的,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论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4月22日交易价格的,由市物价局按照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三、对原材料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各原材料生产企业要将2003年4月22日至5月11日的出厂价格水平于5月15日前报济南市物价局备案。对生产成本没有明显提高的,不得随意提高原材料出厂价格。生产成本明显提高确需提高原材料价格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物价局进行申报,市物价局按照不超过15%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价格。 
  四、对原材料经营企业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 
  各经营企业按最高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顺加制定材料供应价格,直接供应给市内口罩或消毒剂生产企业。市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 
  五、各原材料经营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将进货发票妥为保管,建立健全物价台帐,以备物价部门进行检查。 
  六、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贯彻到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求企业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价格监管措施,切实做好价格稳定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申报价格、突破规定的利润率和经营差率,以及不提供物价检查所需账簿、票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以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2003年5月12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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