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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推行证券经营机构法人结算制度的批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全面推行法人结算制度的请示》(上证办[98]字第010号)收悉。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实施。你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会员单位做好结算业务的转变工作,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并在法人结算制度改革完成后,将实施结果上报我会。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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