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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资处: 
  参照市老干部局京老干字〔1987〕第14号文、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32号文《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精神,经与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市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办理退休的部分工资偏低、生活困难的国营企业老工人,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额在78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在62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62元。 
  二、补助方法:参照年差额计算,于每年年初春节前一次发给。补助金额不计入标准工资。 
  三、上述定期补助经费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老工人,凡参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办理退休的,原则上也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8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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