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一九七九年九月,市委批转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委、经委、建委、国防工办拟定的《关于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以后,在执行中收到了良好效果。但从全市来看,配备正、副总工程师和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市科委等四委办根据执行中的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设置正、副总工程师,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实行总工程师以及各级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是改善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凡应该配备而尚未配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配备。没有总工程师只有副总工程师的单位,要适时把具备总工程师条件的副总工程师或其他适合条件的人员提为总工程师。正、副总工程师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后,不要让他们分担与生产、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以切实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抓好生产和技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专长。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正、副总工程师的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提高组织领导能力,有效地担负起领导责任。目前有些单位在总工程师以外,另设有主管科技工作的行政副职,造成分工困难,不利于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总工程师有效地行使职权,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调整好分工。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根据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将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关于总工程师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补充修订如下:
一、必须建立、健全厂长(所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以及各级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我市工交、基建、国防工业各局、公司及所属市管企业和应用技术科研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任务、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总工程师一人,副总工程师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设立总工程师室,配备若干名科技干部和管理干部,协助总工程师处理日常工作。
产品种类较多、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非市管企业和应用技术科研单位,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配备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职务。总工程师是同级行政领导成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任命手续,按照《
天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办理。
三、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科学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可同时担任行政第一副职,统一管理生产和科学技术工作。没有担任行政第一副职的总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科学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管全部科学技术工作,并同时担任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行政副职;不再配备总工程师以外的分管科学技术工作行政副职。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一部分技术工作。暂时没有总工程师的单位,或在总工程师外出期间,要指定一名副总工程师代行总工程师职权。
四、正、副总工程师应由有较系统的科学技术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际技术工作经验,并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能力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担任。
正、副总工程师的政治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现代化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望。
正、副总工程师的身体条件应能坚持正常工作。
对于在科学技术工作上有突出专长的科技人员,凡适合向专业科学技术方面发展的,要慎重考虑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之更有利于技术专长的发挥,一般不宜安排他们担任行政职务,以免分散精力,影响科学技术工作。
各级领导要注意选择比较具有技术行政工作专长的科技干部担任正、副总工程师及其助手,以利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提高。
五、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正确贯彻执行上级技术领导部门指令性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2.领导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和增加品种的工作计划。组织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组织制定企、事业挖潜、革新、技术改造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处理重大科研、技术问题,不断提高本单位科学技术水平。
3.主持制订或批准本单位的各项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用水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定和签发上报、下达的有关技术工作的文件。包括重要技术总结、科研报告、重要的设计方案,以及主要设备技术改造和对生产影响较大的设备检修计划等。
5.兼任技术(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单位学术、科研、技术活动、技术鉴定工作以及本单位科研成果的鉴定、学术论文的评价等工作。
6.兼任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考核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评定技术职称的工作,负责组织审定科技人员的业务进修和培养规划(计划),并监督其实施。提出对科技人员的合理使用以及晋级、奖惩的建议。
7.审定技术工人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教育计划。
8.其他应由总工程师处理的问题。
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为履行第五条所列职责,本企业、事业单位内所属有关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分厂、科研部门在科技工作上必须服从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领导和指挥。
人事部门使用、调动科技骨干时,须事先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
七、正、副总工程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上有优异成绩的正、副总工程师,应受到奖励;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总工程师的正确意见未被领导采纳时,有权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反映。
八、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七日批准的《暂行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务院如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务院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