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途径是:
(一)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检查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联系选民活动;
(五)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六)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或者工作不力、效率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等方面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成员通过谈话等方式,向其指出并提出改进要求。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发现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