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布告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病死率达百分之百的急性传染病,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危害极大。为了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有利于农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犬类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者,必须报上 级主管部门同意,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农村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审查批准。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审批机关领取《犬类准养证》。 
  二、经批准喂养的犬必须定期进行免疫注射。犬主每年按规定期限持《犬类准养证》,把犬带到当地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缴费,挂犬牌,领取《家犬免疫证》。防疫注射费及牌证工本费由犬主缴纳。 
  三、犬主对养犬必须严格管理。城镇应一律圈(拴)养。凡管理不善,发生咬伤人、畜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犬主负担。 
  四、未经免疫和无犬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捕杀。捕杀工作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现病犬或可疑病犬,均应立即捕杀,犬尸必须焚烧或深埋。 
  五、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凡无免疫证和犬牌的活犬、犬皮、犬肉,一律禁止上市。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严格实行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犬,犬皮,并收回《家犬免疫证》和犬牌,转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六、一旦发现被犬咬伤的人和狂犬病患者,要立即向县、市防疫站报告,并送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犬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卫生、农牧、公安、工商、外贸、供销、商业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执行本布告的各项规定。凡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违反本布告规定者,不论单位或个人,均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