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预防性消毒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卫生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3]30号)精神,为加强对物业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管理,现制定了《上海市物业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预防性消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物业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预防性消毒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的组成部分,配备必要人员予以落实,也可委托所在街道(镇)的"社会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关于在物业管理中加强预防"非典"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1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