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更正《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今年年初,我部曾以建城〔1995〕89号文印发了《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城建监察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城建监察证,佩戴胸章、臂章。着标志服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城建监察证、胸章、臂章、标志服、交通设备标志等由建设部统一样式,并负责监制。”
由于城建监察人员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因此,现将第五条更正为“城建监察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城建监察证,佩戴胸章、臂章。城建监察证、胸章、臂章、交通设备标志等由建设部统一样式,并负责监制。”
请按更正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