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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殡葬改革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省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精神和重新修订的《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现将调整我市殡葬改革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坟的范围和期限。 
  (一)国务院1997年7月颁布《殡葬管理条例》后出现的新坟,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要一律予以清理。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坟墓。 
  (二)《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要在2004年底前清理完毕。 
  (三)“三道两区”内应清理的旧坟要继续抓紧清理,在2004年底前清理完毕,对“三道两区”外的旧坟处理,市不再做统一规定。 
  二、 切实作好宣传工作,巩固我市殡葬改革成果。 
  各镇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认真作好宣传工作。 
  (一)已经完成清坟任务或已取得较大成效的镇区,要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掌握迁坟后骸骨的去向,做好跟踪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将骸骨或骨灰重新土葬的现象。 
  (二)清坟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的镇区,要认真制定清坟计划,落实措施,确保殡葬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对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 
  (一)经批准已建的公墓,有关镇区政府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大对公墓的管理力度,严格按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不得扩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市民政局原则上不再批建公墓。 
  (二)要科学制定兴建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规划。为方便群众提供骨灰存放设施和解决清坟的出路,没有公墓的镇区可以以镇为单位,建一间公益性骨灰楼,用格位寄存骨灰。已批准兴建的镇区要抓紧兴建,计划建的镇区要做好总体规划。严禁以村为单位擅自乱建骨灰楼,兴建骨灰楼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 
 
 
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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