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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安置的意见
1957年10月8日第八次行政会议决议
用地单位需用人时,应当尽先用占地的农民,不应在社会上吸收或从其他地区调人。确实不需用人的,即按照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留社、插社、并社三种办法安置,采用这些办法还不能解决时,由劳动部门协助安置,在劳动部门协助安置工作以前,用地单位应当负责一定限度的农民的生活费用,待机就业,至于负责到什么程度,在协议时,由房地产管理局和用地单位商定。房管局、区委、区人民委员会和用地单位应当共同作好对农民的政治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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