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在职职工以家属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通知
近几年来,我省城乡个体商业有较快发展,以搞活经济,方便群众购销,安置劳动就业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地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在职职工(包括干部、工人),尤其是国营商业、供销社的部分职工利用职权,以家属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为亲友经商搞不正之风,损公肥私,破坏国家供应政策,损害国家、集体、人民利益,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一律不准从事经商和其他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二、所有在职职工,一律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为家属或亲友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运输工具、包装用品、仓库和国家经济机密;一律不准以单位的名义、帐户为家属或亲友经商提供方便、找门路、拉关系套购或推销商品;一律不准把卖不出去的私货塞给企业,从中牟利或收受贿赂。
三、在职职工的家属经商,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未经核准发照,不准从事经商活动。
四、在职职工的家属经商要遵纪守法,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从事合法经营,不准以在职职工名义拉关系、“走后门”,谋求优惠和特殊照顾。
五、所有供货单位,对经商的在职职工家属应与其他个体商业户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给予特殊照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供货,不得利用职权优亲厚友,“走后门”,批供紧缺商品。
六、一律取消并收回对在职职工家属个体经商的铺底资金。
七、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职职工家属从事个体商业经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对遵纪守法,从事正当经营的家属。准许继续经营;以家属名义,实际是在职职工经营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无证经营的,应予取缔。在职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对其非法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八、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 ,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之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恪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