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严格结算纪律,是当前整顿商品交易秩序,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最近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人民银行也多次发文要求各家银行加强结算监督和管理。为了切实把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有关严格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保证结算制度在全行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中出现断层,现对严格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管理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层层建立结算工作责任制。各级行都必须建立结算工作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到人。哪个行处不按结算制度办事,执行结算制度不力,由哪个行处负责。各分行应明确一名行长和会计处长分管结算工作,直接承担工作责任,下属各级管辖行和经办行也要明确责任行长和责任科(股)长。凡未建立责任制和未落实责任人的行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建立和落实。
二、不得无理拒付、退票和压汇。对托收承付和其他结算,各行没有无理拒付的权力,不得自行制定拒付理由,也不得受理无理拒付。凡拒付的结算事项,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条文的规定,而且要经过会计主管审查,报经主行长签字批准后才能有效。办理退票的要有正当理由并经会计主管批准,各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压汇。
三、严格执行结算扣款罚款规定。只要单位帐上有款,各行处必须按扣款顺序和收到凭证的时间顺序办理扣款。对扣款不得自立政策,不搞本位主义,不搞横向攀比。对滞纳金的扣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扣或少扣的要立即补扣。各行处均不得因本行资金不足而延付或不扣款。
四、认真办理查询查复。各行处对结算查询查复要按规定办理,对对方的查询必须在两天内答复,答复的查询底稿,要经常检查答复情况,对第一次查询不复的,应发第二次查询,并将查询书抄给被查询行的分行;跨系统第二次查询应将查询书抄报给跨系统的分行或总行。
五、严格承兑贴现手续。对银行承竞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信贷部门要把好审查关,会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不符合规定的承兑和贴现,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经过会计部门审核办理的承兑与贴现,会计部门负有相应的责任。
六、建立结算管理工作举报监督制度。各级管辖行要设立举报中心,建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各经办行建立意见箱,柜台经办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事项在本地区范围发生的,由该地区管辖行处理,跨地区的应转跨地区的上级管辖行处理;跨系统的应转跨系统的分行或总行处理。总行在财会部结算管理处内设全行结算举报中心。
七、尽快配齐结算专管员。各行应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专管员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配齐结算专管员,结算专管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以上各点请即转知所属行处和结算人员,认真对待,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