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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一)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及报告制度。 
  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对企业改制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上下级行和行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沟通企业改制的动向。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经办行,应及时将债权保全情况以及企业改制逃废债情况,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当地政府以及其上级行、委托行报告。对企业改制逃废债现象,由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各行行动。 
  (二)建立“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 
  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经办行应随时向其上一级分行、委托行提供所在地企业故意逃废金融债务(包括借改制逃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故意欠息不交等)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及逃废债的事实,债权金融机构的分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报告。由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共同认定逃债企业名单,并定期向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本辖区无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总行和地方政府通报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逃废债事实和联合制裁措施等内容的“逃废债企业名单”,对此类改制上市的企业,还要及时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通报。 
  对经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认定为有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及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债权金融机构限定的期限内不予纠正逃债行为的,由认定“逃废债企业名单”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总行联合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的制裁措施。 
  对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的并拒不改正的地区、行业,各金融机构应宣布其为不守信用区、不守信用行业或无信用区、无信用行业,按照国务院《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并可视情节对该地区、行业的企业(除特优企业外),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停止发放新贷款。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均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三、清理企业多头开户,完善对客户开户和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专项清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违规金融机构和企业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把清理多头开户作为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制度化,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清查处理,以彻底遏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的势头。 
  各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客户的开户、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委托代理经办行,对未落实金融债权而擅自到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结算和贷款的企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报告,当地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要责成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立即撤销结算账户,相关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为企业办理对外支付和其他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 
  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实行各级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上级行要逐级负责对下级行实施监督。要把债权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分支行主管行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主管行长,上级行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因措施不得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行长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者,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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