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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掌握在人均2万元左右,并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没有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由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承诺条件的单位、个人担保,与委托贷款的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下发之前,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试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同级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除省委发[2002]69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关于再就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级财政预算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困难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研究制定便捷可靠、科学的再就业资金支出办法,保证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不达。重大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应提交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三)各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启动阶段,从省再就业资金中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街道5万元,社区按规模补助1一1.5万元。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及促进再就业工作经费,可从地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五)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再就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可按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数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未达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劳务工作机构输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也按以上办法和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四、关于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享受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管理和统计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程序认定发证。 
  (二)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开展针对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创办经济实体安置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所需就业服务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资金,从省级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 
  五、夫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7号),将收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切实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省物价局、财政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单项性的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 
  (二)各级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开展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自查,对拒不执行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专项检查和自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报告同级政府。 
  六、关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政策 
  (一)优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政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立即对“4050”人员开展调查摸底,按照边摸底、边登记、边认定、边发证的原则,尽快将优惠证送到“4050”人员手中。 
  (二)优先安置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一人上岗就业。对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夫妻双方均已下岗失业的人员和享受“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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