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文173号)的文件精神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GJ164-2002)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推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意见:
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应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政策和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参与方均不得设计、采购并安装使用违反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生活用水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GJ164-2002)的强制性条文为:
4.2.1 产品应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L/S。
4.2.3 离开使用状态后,感应式水嘴应在2S内自动止水,非正常供电电压下应自动断水。
4.2.4 延时自闭式水嘴每次给水量不大于1L,给水时间4S-6S。
4.3.2 产品每次冲洗周期大便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
4.4.1 水压为0.3Mpa时,大便冲洗用产品,一次冲水量6L-8L。小便冲洗用产品一次冲水量2L-4L(如分为两段冲洗,为第一段与第二段之和)。冲洗时间3S-10S。
4.5.2 淋浴器喷头应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L/S。
4.6.3 产品在最大负荷洗涤容量、高水位、一个标准洗涤过程,洗净比0.8以上,单位容量用水量不大于下列数值:
a)滚筒式洗衣机有加热装置14L/kg,无加热装置16L/kg;
b)波轮式洗衣机22L/kg。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凡违反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应认定为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明确相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四、为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居民家庭使用、更换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凡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办公楼宇、公共建筑等进行用水器具改造,达到国家节水标准要求的;凡商品住宅实行一次装修到位,其生活用水器具全部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要求的,市节水办可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的申请,按照闽政(2001)173号文的规定,视情从加价水费的节水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和奖励。
五、市节水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安装使用生活用水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及个人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政策和技术标准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