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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七五”期间国家对轻纺产品出口实行了鼓励政策,有效地调动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特别是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加以改进,以加强对轻纺基金的监督管理,把轻纺基金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轻纺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559号和(94)财商字第1号文的精神,现将我部制订的《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87)财商字第338号通知印发的《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轻纺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及竞争能力,增强轻纺出口产品创汇后劲,促使国家外汇收入稳定增长,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中央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轻纺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纺基金是国家调节和促进轻纺产品出口的一种经济杠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轻纺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由外经贸部集中周转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轻纺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项扶持,确保创汇。使用轻纺基金必须与出口挂钩,专项用于扩大出口创汇能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加工深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讲求效益,择优安排。使用轻纺基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关配套条件落实,以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为主,重点选择周期短、投资省、见效快、创汇多的项目进行投资,特别对有市场潜力的名、优、特、新出口产品优先予以安排。 
  (三)有偿周转,谁借谁还,凡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都要按期归还,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 

    第四条   轻纺基金使用对象是: 
  (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轻纺产品货源的轻纺企业; 
  (二)直接从事轻纺出口业务的各类进出口企业; 
  (三)其他经批准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 

    第五条   轻纺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用于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增加深加工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 
  (二)扶持轻纺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部分生产与经营建设项目的补充性投资; 
  (三)扶持开发名、优、特、新出口产品的投资; 
  (四)自制或购置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及器具; 
  (五)其他促进外贸发展的方面。 

    第六条   外经贸部开设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的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七条   轻纺基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向外经贸部申报使用轻纺基金,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以下简称“省级经贸部门”)和中央和部委直属的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两条渠道办理。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是: 
  (一)凡申请使用轻纺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必须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使用轻纺基金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轻纺基金申请表,并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经贸部门或总公司。 
  (二)省级经贸部门或总公司对各使用单位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附上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统一审批。 
  (三)省级经贸部门和总公司向外经贸部申报项目应有正式文件,不能在使用单位原报文或项目材料上签字盖章转报。 
  (四)使用申请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由省级经贸部门(总公司)或使用单位与外经贸部签订借款合同书,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轻纺基金的使用年限,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为一至二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使用。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轻纺基金的单位交纳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归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费率为2%。 
  (二)归还期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年费率为2.5%。 
  (三)归还期在二年以上的年费率为3%。 

    第十条   使用费一律按企业实际还款金额计算一并归还,所收取费用归轻纺基金专户,参加周转使用。 

    第十一条   为保证轻纺基金的正常周转,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轻纺基金和使用费。若按期不能归还的,从到期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期费,所收滞期费归轻纺基金专户,参加周转。 

    第十二条   省级经贸部门和总公司要加强对轻纺基金使用的管理,负责将到期的轻纺基金按时收回,连同使用费、滞期费一并上交,以便下年度继续周转使用。对不能按时收回并上交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的借款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轻纺基金的企业,在轻纺基金划拨到位并开始使用后,要主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省级经贸部门和总公司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外经贸部书面报告上年度使用轻纺基金的项目进展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对轻纺基金的使用,要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各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检查轻纺基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借款合同,资金使用不当或挪用,应及时纠正,并保证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违反轻纺基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并行对其作出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权; 
  (三)责成申报单位按期返回挪用的资金及相关收入,并上交轻纺基金专户; 
  (四)不再给该单位安排借款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计 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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