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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试行办法
我省是全国海洋渔业重点产区之一,沿海有大小渔港三十余处,水工设施较差,多数渔港航道窄,港池浅,有的无码头设施,与海洋渔业生产的发展很不适应。为加强渔港的建设和整治,加强港口设施的维修保养,决定对使用渔港的渔业船舶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建港费)。
  一、征收建港费的范围: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凡使用本省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并已由水产系统投资建设或县以上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渔港,都要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建港费。
  属于水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非生产性船舶,免征建港费。
  二、征收建港费的标准:
  以船舶证书登记的船舶总吨、主机总功率(马力)为计算依据,按下列费率在每年度或一个缴费期开始之前征收,一次缴清。
  1.常年使用渔港的渔船费率:
  二百马力以上机动船,每马力每月零点三元,全年三点六元;
  八十至一百九十九马力的机动船,每马力每月零点四元,全年四点八元;
  七十九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每马力每月零点五元,全年六元。
  非机动渔船,超过十吨的每总吨每月零点四元,全年四点八元;十总吨以下的每总吨每月零点五元,全年六元,未满一总吨的按一总吨计算。
  2.常年使用渔港的其他船舶费率:
  机动船每总吨每月一点二元,全年十四点四元。
  非机动船每总吨每月零点三元,全年三点六元。
  因故停航一个月以上者,可按停航时间,申请免缴建港费。
  3.临时使用渔港的过港生产建港费。在本省境内,到外县(市)渔港的渔船,应向到达港的征收单位缴纳过港生产建港费。每十五天缴纳一次,在缴纳后十五天内到其他渔港不再缴纳。如果整个汛期使用到达港设施的,按十五天一个交费期一次缴足。渔业辅助船免缴过港生产建港费。
  过港生产建港费的缴纳标准:
  二百马力以上的机动船,每艘次十二元;
  八十至一百九十九马力的机动船,每艘次八元;
  七十九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每艘次四元;
  非机动船,超过十总吨的每艘次二元;十总吨以下的,每艘次一元。
  4.外省(市、区)渔船到我省渔港,按本款规定,向到达港的征收单位缴纳建港费。
  5.非渔业船舶使用渔港设施的,应同样按规定交纳建港费或过港费。
  三、建港费的征收办法:
  建港费由渔港所在县(市)的水产主管局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常年使用港口的渔船达到二百艘以上的渔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渔港建设管理委员会,由水产主管局领导,吸收有关渔业单位及渔港所在区、乡政府参加,配备少量必要的办事人员,以加强渔港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建港基金管理费内开支。
  国营海洋渔业公司,有自备渔港码头设施的,由本单位征收,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交所在市、县水产主管部门。
  四、建港费的使用范围:
  1.建港费由各市、县自收自用不上交。
  2.建港费只限用于渔港的建设、整治和港口设施的维修、管理等几个方面。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于渔港管理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建港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建港费的使用归口由县(市)水产主管局审批。
  3.建港费作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年终可结转使用。用建港费建造的渔港码头等设施项目,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免征建筑税。但基建工程的审批,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为了集中资金进行渔港建设,市水产主管部门,可与有关县共同协商,对各县征收的建港费,实行统筹安排,调度使用。有借有还,以利加快渔港建设速度。
  5.渔港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应定期向市、省水产主管部门报告。
  五、缴纳建港费是渔业船舶应尽的义务。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渔业生产单位和广大渔民自觉交费。渔船凭《江苏省渔港建设基金缴纳登记簿》接受渔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期缴纳建港费的渔业船舶,渔政部门不签发许可证,渔监部门不办理船舶年审和进出港签证。对逾期缴纳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滞纳金,经过教育仍不服从管理,故意抗拒缴纳建港费的船舶和单位,应加倍征收滞纳金。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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