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琥珀山庄小区管理,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按照“一流建设、一流管理、一流服务”的目标,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定、设施完好、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28号令《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三十三号令《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该小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琥珀山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居住、办公、经营、游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治安保卫、集贸市场、环境容貌等实施统一的社会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西市区政府、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琥珀山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所在地房管、公安、市容、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和小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代表参加,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对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二)制止和提请处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合理收取管理费用,严格履行管理合同;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五)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入补充小区管理费用的不足。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管理举措须提交管委会审议认可,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
(四)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住户的权利:
(一)对小区环境及公共设施有监护权;
(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享有监督权;
(三)对不认真履行管理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合同的,有权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条 住户的义务:
(一)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自觉维护小区的整体规划和房屋建筑设计的原貌;
(三)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各种费用;
(四)自觉打扫楼梯间卫生,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五)维修房屋本体的公用设施,如上下水管漏水或堵塞等,邻里间应自觉主动配合,不得妨碍维修。
第四章 房屋及市政设施的管理与修缮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与小区管委会签定交接协议。交接协议应当明确开发单位无偿提供的管理经费和各种管理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项目及位置。
第十条 小区移交时,开发单位应向小区管委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它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购房单位或个人向开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钥匙时,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一)物业管理公司已出具的已办理产权登记和入住登记证明;
(二)签定的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三)签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四)交纳入住保证金收据;
无以上证件的,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发给钥匙。
本办法发布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
第十二条 产权人购房后闲置不住的,仍须按本办法交纳各项管理费用,并可从入住保证金中扣除。超过半年不交费用的,视作无主房屋交有关部门处理。
小区内未出售的空房,应由开发单位承付各项维修资金及管理费用的
第十三条 小区内住(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二)不准在室内外乱接管线,住宅楼口走廊、楼梯间、屋面、平台,不准私自占用、搭盖;室内禁止堆放危险品(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阳台不准吊挂杂物、不准超载、超高堆放,不准在院内乱搭建、乱堆放;
(三)住(用)户室内装璜及悬挂经营招牌均须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并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进行;
(四)不得任意破墙(或破栏杆)开门,不准安装外伸式晒衣架和外伸式窗罩。
第十四条 小区内房屋的室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也可签约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修。
第十五条 小区内房屋的室外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有偿代修。
第十六条 小区内房屋的公有部分和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修缮。
第十七条 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娱乐场所、停车场、自行车库、集贸市场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及维修。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
第十八条 小区内的地下隐蔽工程,如水电、煤气、通讯及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由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维修或修整。
第五章 环境与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小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践踏绿化地、攀折花木;
(二)乱抛杂物、乱倒垃圾、乱开挖;
(三)乱停放、乱搭建、乱张贴、乱悬挂、乱涂画;
(四)聚众喧闹、赌博、酗酒滋事;
(五)饲养家禽家畜、设有污染环境和干扰、危害居民健康的场点;
(六)在公共场所晾晒物品;
(七)进行露天卡拉OK、桌球及其它影响居民休息的活动;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卫生清扫人员对小区道路、公共场地、用设施、绿化带实行定时清扫、清洗,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小区内的车辆、摊位、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由物业管理公司配备专业队伍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特种车辆(救护、消防、警车等)外,其它车辆必须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禁止大型载重汽车入内;
(二)车辆进入小区时,须经管理人员同意;
(三)车辆进入小区后,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并交纳停车费;
(四)车辆进入小区后,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在绿化带上行驶、停放,不得高速、按高音喇叭;
(五)长期停放在小区的车辆,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领取“小区通行证”,交纳停车费,停放于指定车位;
(六)严禁在小区内洗车和修车,漏油、漏水车辆不得进入车库;入库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
(七)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办理入库(棚)停放手续,严禁在楼梯间和走道上停放。
第二十三条 小区内的各类市场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如下管理:
(一)凡从事娱乐、饮食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方可领证开业;
(二)一切摊点均应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随意摆摊设点;
(三)从事各类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证照齐全,依法经营,并按规定交纳卫生费、管理费和摊位费;
第二十四条 小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以150-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 、
二十二 、
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纠正,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对拒不按期交纳各项费用的,每迟交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不得玩忽职守,监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移交的小区住宅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
九 、
十 、
十一条的规定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 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按市政府28号令《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后实施。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市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