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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国营煤矿安全检查与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我部制定了《国营煤矿安全检查与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的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企业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建立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制度。对按本《标准》检查达到等级的矿井,发给《国营煤矿安全条件合格证》。《国营煤矿安全条件合格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对未达到等级的矿井要重点监察,限期整改事故隐患,逾期不改的,按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标准》每季度自检自查一次,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煤炭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煤矿按照本《标准》全面检查和考核一次。 
  四、各国营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安全卫生档案。档案包括矿井基本情况、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对该矿每次检查的结果(即各部分汇总表和全矿井检查结果汇总表)等。 
  五、各地要在试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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