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2]0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4.9932公顷(其中耕地26.54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水田1.3242公顷、旱地0.1776公顷、园地4.6536公顷、其他农用地1.8873公顷,榕桥村水田14.4223公顷、旱地0.1531公顷、园地1.3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63公顷,联心村水田3.4019公顷、旱地0.0928公顷、园地0.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766公顷,沙堤村水田2.8879公顷、园地0.69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746公顷,上街镇水田0.0735公顷;南屿镇葛歧村水田4.0082公顷、园地6.0924公顷、其他农用地2.50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32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46.2861公顷,作为闽侯县200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只能用于福州地区大学城项目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4.9932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