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根据自治区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的精神和我地区的实际情况,经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现将我地区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工商、市场管理机构、畜牧和环保部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
1、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河池市城区每头5元,乡(镇)每头3元;其他县(市)城区每头4元;乡(镇)每头3元。向零售肉商收取。
2、个体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河池市城区每头4元,乡(镇)每头3元;其他县(市)城区每头3.5元;乡(镇)每头3元。向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零售肉商收取。
二、市场管理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为:河池市城区每平方米每天3元,乡(镇)每平方米每天1.5元;其他县(市)城区每平方米每天2元:乡(镇)每平方米每天1.5元。向零售肉商收取。
三、畜牧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动物防疫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项1元执行,向养殖户(猪主)收取。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防疫的不得收费。
2、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3元执行,在养殖--宰前向养殖户(猪主)、货主收取。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检疫的不得收费。宰前无产地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逾期的,宰前实施检疫,货主需交动物检疫费。
3、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4元执行。在屠宰场向货主收取;在零售市场向零售肉商收取。
4、场地消毒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次0.5元收取。在屠宰(或销售)、运输环节向养殖户(猪主)、车主、屠宰行业、零售肉商收取。畜牧部门没有实施场地消毒的不得收取场地消毒费。屠宰场地有屠宰厂(场、点)按规定标准自行消毒的,消毒费在屠宰服务费中列支。
四、环保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0.8元执行。向屠宰加工厂(场、点)收取,不能转嫁给养殖户或屠商。按定额交了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不另交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
五、屠宰行业收取的屠宰服务费(包括补偿定点屠宰厂、场、点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以及定点屠宰厂、场、点为个体屠商或养殖户而支出的场地、设施、工具折旧费;水电、燃料费用的摊销、场地消毒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件制定。并报抄地区备案。
六、其他未尽事宜以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为准。
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中过去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解释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本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