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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普遍开展了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表彰工作。通过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但是,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称号名称繁多、重复奖励、次数偏多、数量不当,影响了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部级荣誉称号的评审表彰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荣誉称号的名称。今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人事部审核同意。 
  二、严格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评选对象的范围应限制在本系统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量,原则上一次按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内掌握。 
  三、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对本系统的先进个人授予部级荣誉称号,一定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四、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进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工作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经过群众评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建立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的宏观管理,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建立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今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开展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表彰活动,一般三至四年一次,在表彰活动的前一年应向人事部报送计划(内容包括本系统职工队伍的数量和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额、表彰的时间、形式以及奖励办法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提倡庄重节俭的表彰形式。开展系统表彰活动,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进行,或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商人事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与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工作涉及面文、政策性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部门主管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使这项工作更加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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