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21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申请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学基金研究成果专著出版,鼓励科技工作者开展创造性工作,促进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特设立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基金(以下简称专著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著出版基金主要资助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的优秀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三条 专著出版基金的使用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出版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专著。
第四条 专著出版基金由委务会议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总预算中安排,由科学基金杂志部专项管理。
第五条 由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须在前言中注明"本书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印刷时在扉页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及基金委标志。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资助范畴:
1.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
2.编著、译著、论文集、一般科普读物;
3.教科书、工具书和一般数据库;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专著出版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委员会(简称专著出版委),专著出版委的成员由主管专著出版基金的委领导、委内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委外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著出版委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原则与办法、出版工作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出年度经费控制指标;批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专著出版基金预算、决算等。
第九条 专著出版委实行聘任制。设委员若干人,主任1名,由分管委副主任担任;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人。委员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至少有半数成员连任。专著出版委成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出现变动时,由所在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替补,并报请专著出版基金委员会主任确认。
第十条 专著出版委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出年度经费控制指标建议,并报专著出版基金委员会审批;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专著出版的成果等。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设在科学基金杂志部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者须是或曾经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承担者
2. 申请者的书稿应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为基础。申请者应在完成或大部分完成书稿后,方可提出申请。
3. 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时,须有委托书。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
4. 申请者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基金申请书》,并附下列相应材料,一式六份:
①书稿的"前言"和"三级提纲"(至少到节一级);
②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每位作者均需提供一章);
③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
④其它可反映其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本人代表性论著及评价等)。
⑤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的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者和合作者不能同时提出两项申请。如:拟申请第二项,须待第一项完稿后提出,研究成果专著的每一本书按一项单独申请。
第十二条 专著出版基金的申请由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与面上基金项目受理时间同步(即每年2月15日至3月31日)。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交纳评审费200元。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十四条 专著出版基金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部专家评审组评审、专著出版委审定、主管专著出版基金的委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负责初审,科学部负责同行评议和不少于5人的学部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六条 每项申请须请3-5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人应是出版社专职编辑)评议,评议意见明确、具体,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的同行评议意见须不少于3份。
第十七条 同行评议专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专著同行评议意见表》对专著的学术水平、价值、著述特色、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综合考虑,给出优先资助、同意资助、不同意资助的明确意见。同行评议中不同意资助意见超过半数以上的申请,原则上不进入学部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八条 学部专家评审组根据同行评议意见,以会议方式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学部专家评审组组长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基金综合评议意见表》,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由科学部汇总后,交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汇总学部专家评审组意见,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出版经费控制指标,拟定资助方案,报专著出版委审定和主管专著出版委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将审批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专著出版委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出版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批准,但未能按期完稿或达不到预定要求的书稿,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可与出版单位协商提出延期、中止出版和撤销资助的建议,并报专著出版委及专著出版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按批准的金额,将出版基金资助的经费拨至出版单位。出版社按财务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填写经费决算表报送专著出版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委务会议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研究成果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委责成科学基金杂志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