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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国土厅关于鄂州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鄂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鄂州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的请示》(鄂州价房服[2003]63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我们对你市呈报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我们以为,鄂州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更新遵循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鄂州市的实际情况,现予以批复。 
  接此批复后,请你们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国土厅备案。 
  附:鄂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表(略)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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