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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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