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时,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占用临时用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经审查批准并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后,方可占用和建设。对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要严格管理。
二、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用地时,需在临时用地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使用期间和延长使用期间按以下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
1.临时用地按用地面积收费。收费标准: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2.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原使用期和延长使用期累计不超过两年的,按以上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以上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1984年2月10日以后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仍在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继续使用的,自1988年3月1日起算,使用期在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取临时用地费;使用期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复核手续的,按违章占地处理。
三、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需在临时建设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和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使用期间和延长使用期间按以下规定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费。
1.临时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2.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原使用期和延长使用期累计不超过两年的,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1984年2月10日以后,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仍在使用的临时建设,经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继续使用的,自1988年3月1日起算,使用期在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复核批准手续的,按违章建设工程处理。
临时建设工程系指施工暂设工程、临时性商业棚房、临时周转房以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
四、擅自占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除按违章处理外,分别按以下规定收费。
1.1988年3月1日以后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分别按规定标准的十倍收费。
2.1984年2月10日至1988年3月1日期间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于1988年3月1日以后查处的,自违章之日起两年内的,对1988年3月1日以后的违章期间,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对1988年3月1日以后的违章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1984年2月10日以后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已经规划管理机关检查处理,规定了暂时留用期限并在1988年3月1日以后到期的,违章单位申请继续使用时,经市规划局和区、具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时,自发证之日起分别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到期后不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除按违章处理外,对继续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十倍收费。
4.1984年2月10日以后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经1988年3月1日以后查处违章和收费后,当建章单位或个人申请继续使用时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审批权限内,按照规划要求审查批准后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或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临时建设许可证或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自违章之日起两年内,对1988年3月1日以后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只能限期使用的,经审查可发给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违章建设工程临时使用证,并对限期使用期间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5.1988年3月1日以后查处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其罚款和收费均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查处部门计收。
6.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查处部门同意暂时留用期限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并按本办法收费。
城区、近郊区各区规划管理局,只限于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违章临时建设工程,进行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i远郊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只限于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及区、县所属单位的违章临时建设工程以及不超过十五亩的违章占地,进行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工程许可证,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征地时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为该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用地和施工暂设工程,凡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的,免收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两年。到期后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费;延期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征地时,代征的其它土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城区、近郊区系指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行政管辖区,其它地区均为远郊区。
七、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在临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前,与收取执照费的同时,计收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八、市规划局检查处负责管理市局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组织清查1984年2月10日以后批准现在仍在使用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建设单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收回到期的临时用地,督促到期的临时建设工程拆除工作。
九、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定的收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十、本实施办法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规划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可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规划局备案。
198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