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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口计生委、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人口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本市有关人口管理的各个方面要逐步转向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1999〕27号)。两年多来,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加强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推进了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进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稳定了低生育水平。为发扬成绩,巩固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地区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发现居住在本地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 
  (三)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应当主动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育龄妇女的去向;在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15日内,及时向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反馈单。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对本地区流出人员中计划外怀孕对象的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改进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查验证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流动人口开展“一门式”服务,把计划生育查验证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方便外来流动人员办证。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手续时,要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告知当事人予以补办。同时,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取缔非法孕检点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通过外来人口信息系统等途径,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的底数情况。 
  (四)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时,应当查验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的《暂住证》是否已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外来务工育龄妇女《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五)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同时,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抓好集贸市场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六)有关部门在查验证过程中,发现未婚或者采取非绝育措施对象的《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回原籍地重新换领;如当事人已采取绝育措施,可以不要求其回原籍地重新换领。 
  (七)对与本市男性结婚后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女性,在初次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可不再定期验证。 
  三、深入开展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一)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坚持平时执法检查与集中性执法检查相结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性执法检查活动。 
  (二)各级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开展外来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并把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纳入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中。 
  (三)社区保安队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搞好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责任的,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除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外,还应当将出租情况及时抄告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应当协助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中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五、进一步搞好对现居住地孕产妇的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现居住地妇女的怀孕和生育信息,并通报给现居住地的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以加强跟踪管理。 
  (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动员督促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孕妇按照本市规定,及时办理《生育联系卡》。同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动员督促现居住地孕妇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孕妇和人户分离孕妇按规定到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办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住院分娩,并将其纳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接产医院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检查其《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或《暂住登记》,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填写《医院通报单》,并及时按规定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六、加强与外省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 
  (一)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委)要主动与流入本市人口数量较多的外省市区、县(市)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关系,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和交流,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增强综合管理合力。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建设,制定和落实双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操作程序,如双向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制度、两地婚姻生育政策的执行和审批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等。 
  七、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的信息化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联网,并逐步做到外来流动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在网上传递。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管理、民政、卫生、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和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八、建立与现居住地管理相适应的考核体系 
  (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突出对现居住地管理的考核,并把户籍所在地配合现居住地的工作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二)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制度,并加强督促和协调,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现居住地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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