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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华侨、港、澳、台商及国内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由土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权限的规定,报经原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二、通过依法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变更土地登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划》的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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