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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天津市分包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分包施工许可证》)。市建委授权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流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对所辖区域内分包企业的确认工作; 
  (三)确认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颁发《分包施工许可证》; 
  (四)为总包企业提供充足数量和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源; 
  (五)接受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流中心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六)负责分包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七)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交易场所,为总、分包企业双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服务,办理合同登记; 
  (八)调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履行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中的争议。 

    第七条   对分包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交流中心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和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本市、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资格的管理,确认其资格,核发《分包施工许可证》,办理分包合同登记手续。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协助市交流中心确认本辖区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分包企业的资格。其中,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及五县负责对坐落在本辖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   市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 条的管理分工,分包企业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委托的法律负责人证明资料,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分别报送市交流中心或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在资质年检后,集中到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分包企业是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除提供以上证件、文字资料外,还须按《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进津审验手续。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津施工人员必须来自本企业注册地,并取得专业工种上岗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后,在市交流中心申领《分包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总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分包企业持《分包施工许可证》进入工程分包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在市交流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分包企业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市交流中心登记,接受市交流中心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 条的管理分工,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要设置分包交易场所,作为市交流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交流中心的指导,并将合同登记情况按月报送市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工程质量和管理优秀的分包企业,经总包企业认可持《分包施工许可证》继续承接总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施工。是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须先办理进津手续。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分包交易场所进行,总包企业不得向无《分包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分包总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施工或提供劳务。 

    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九条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并与总包企业一道就所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市交流中心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五)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市交流中心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接受市交流中心和总包企业的培训; 
  (五)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部门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分包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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